专利制度的起源
发布时间:2010.01.29 北京市查看:5824 评论:1
专利(Patent)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ce Patents, 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在有关专利制度起源的早期文献中,人们更经常使用的概念为monopoly,意为“垄断”、“独占”或“专利”。一、专利萌芽阶段 最早的专利出现在欧洲。据史料考证,专利的萌芽产生于公元前五百年,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Sybaris(当时为希腊殖民地),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与为期一年的独占权。以后,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了十二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早的国家开始了引进技术和建立新工业的运动。1236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一名波尔多(法国港口城市)人授与在该城市生产花布的独占权,期限为15年。1324年至1377年间,在英国爱德华二世至三世统治期间,很多外国织布工人及矿工作为新技术的引进者被授予使用该技术的专有权,即垄断权,以鼓励他们在英国创业,使英国从蓄牧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专利萌芽阶段影响最大的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布鲁内来西发明了一种装有吊机的驳船,获得的在Arno河上使用这种驳船运输重物的三年独占权。这一时期,专利权主要以monopoly(独占权)为表现形式,用来鼓励建立新工业,但权力经常被滥用。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经常通过一种称为“Letters Patent”的文件,意思是“敞开的文件”或者“可以公开的文件,证书只在底部盖有封印,而不象普通的证书那样密封,它以官方通知的方式将授与的权力告知公众。 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为《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成文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以前未曾制造过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一俟改进趋于完善以便能够使用和操作,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城其它任何人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者,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从1475年到16世纪,在威尼斯许多重要的工业发明,如提水机、碾米机、排水机、运河开凿机等被授与10年的特许证。 威尼斯专利法尽管比较简单,但它所包含的一些制度性规定却为后世所用,从而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通常所说建立专利制度的几个目的,如对社会有用、鼓励发明活动、回收发明费用以及发明人有权享有其智力成果,所有这些都已经体现在该法之中。二、专利法的全面制定以及现代专利制度在工业化国家的广泛建立 早期英国王室颁发“letters patent”,只是专门针对新技术的引进者,但是后来这种权利却被滥用了。伊丽莎白一世时期(1558~1603年在位),王室更是滥施特权,这种专利证书的受权范围已经超出技术,被王室用于对臣民加封官禄,颁布大赦及授予各种特权,以此增加王室的收入。这种情况引起了国民的严重不满。在民众和上议院的压力下,英国议会于1623年制定了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该法主要目的是废除英王已经授予的所有垄断权,而且禁止国王今后再授予这种权利,但是作为例外,允许国外对新产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垄断权。 在这里有一件判例,在专利权由王室特权想私人财产权转化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7世纪初期,爱德华.柯克大法官与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的斗争成为西方法制史的一段佳话,斗争的结果是司法权获得胜利,确立了普通法高于国王特权的原则,这就为专利的产生确立了法律基础。 英国垄断法明确了发明是发明者的一种财产,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使用该发明的垄断权。英国垄断法对发明的鼓励,对开始于19世纪前期的英国工业革命产生了明显的推动效应,同时也对欧美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了特别影响。18世纪末指19世纪,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俄罗斯、普鲁士、西班牙、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 由于英国的《垄断法》在欧美国家所产生的影响大大超过威尼斯专利法,因此,英国《垄断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法的始祖,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然而,专利制度在世界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19世纪中叶,在西欧一些国家,一些自由贸易的拥护者以反垄断的名义攻击专利制度,认为各国的专利法授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在国内影响经济活动,在国与国之间起了与关税壁垒同样的作用,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因此要求取消专利制度。在专利制度的反复中,其实谁也没有提出明显的证据足以有力地支持或反对专利制度。但是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数目却在稳步增长。1850年有10个国家有了专利法,而导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自己的专利制度。如此,专利法律制度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来自: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和斯蒂芬.P.拉达斯《专利商标和有关权利》